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和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核心,深挖减排潜力,大力实施结构、工程和管理减排,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污染物存量,严格控制新增量,确保完成“十三五”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二)工作重点
1.重点防控行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 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钼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汞矿采选、金矿采选、钨钼采选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汞冶炼、金冶炼、锰冶炼等)、铅酸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制造业(皮革鞣制加工等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电石法聚氯乙烯、铬盐制造、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等)、电镀。
2.重点防控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类金属砷(As)、锑(Sb) (都柳江流域)、锰(Mn) (松桃县) 七类。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13 年排放水平。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金属重点污染物指标稳定达标,重点流域重金属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和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安全得到切实维护。
二、主要减排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依规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有关工作方案和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措施和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范(准入) 条件,对不满足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装备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退出。(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不再列出)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铅锌矿专项清理,对已设铅锌矿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相关证照不再同意延续,自行关闭退出; 对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铅锌矿,采矿许可证确需延续的,应提交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延续的意见; 对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决定,依法吊(注) 销矿山相关证照。(牵头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
(三)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全口径建立完善企业清单及其档案和台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备案正式投入生产的涉重金属项目应及时纳入数据库,已经淘汰、取缔关闭的涉重金属企业应及时注销并收集相关佐证资料备查,按规定核实重金属减排量。制定辖区内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综合整治方案,深入实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等,重点推进辖区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工艺提升改造、稳定达标治理、 重点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进一步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依法推进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定期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并督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辖区内重金属重点企业每两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对不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修订完善《贵州省涉重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审核方案》并严格执行,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指标等量替换制度,对于无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一律不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鼓励各市(州) 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试点, 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类金属砷)新增排放量零增长。(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六)加强环境执法监测。依法依规对列入国家和省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做好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依法按程序调查处理和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法达标排放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关闭退出。(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停; 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涉重金属企业,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停; 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以及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整治; 对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经限期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重金属污染减排专题会议。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署与考核,确保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为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各级环保、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安监、统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
(二)分解任务指标。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减排方案,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将重金属污染物削减指标和具体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各县(市、区、特区)和具体重金属企业,明确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目标任务时,各地要结合2015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见附表1.附表2) 和“十三五”预测新增量(见附表4),确保到2020 年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不超过2013年的排放水平(见附表1、附表3)。(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三)完善财税激励政策。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重金属污染减排以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积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及利用差别化能源资源电价等激励政策,引导涉重金属企业主动退出。(牵头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严格规范数据。加大铅锌等重金属产品产量统计数据的监管,督促企业按生产实际统计上报重金属产品产量,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虚报数据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 省统计局,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五)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兑现和责任追究。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将牵头组织对各地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能按计划完成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或虚报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产品产量数据的地区,将暂停涉重金属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依法依纪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